市级有关部门,各高校,市教委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创新人才,经市科教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同意,现就深化我市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
(一)改革学位授权审核机制。围绕创新驱动和产业发展需求,稳步推进新增博士授予单位和博士学位授权点初审、硕士授予单位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审批。拥有国家重大科研平台、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具有高水平师资队伍的高校,可不受年限限制直接申请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学科优先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统筹制定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发展规划,科学编制新增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推动学位授权点的存量调整,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科,引导高校撤销一批水平不高、办学定位不清晰的学科。加强学位授权质量监管,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满3年后应进行专项合格评估,所有学位授权点每6年开展一次合格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学位授权。
(二)优化本专科专业设置机制。落实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引导高校结合产业需求依法依规自主设置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外,高校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报教育部备案;依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报市教委备案。鼓励和支持高校根据产业行业需求,以新技术、新业态、新经济为背景,主动设置与国家和我市新兴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新专业、紧缺专业。支持高校参与国际专业认证、探索构建认证专业标准。制定高校专业设置指导意见,统筹规划高校专业设置。加强专业设置信息服务,建设全市高校专业设置公共服务平台与专业管理状态数据平台,定期发布全市本专科专业结构分析报告,逐步建立高校招生、培养、就业与专业设置联动机制。建立专业设置预警机制和退出机制,引导高校动态调整专业。建立专业设置质量评估监管制度,定期开展专业设置监督检查,对陈旧过时、质量不高、招生就业困难的专业,督促高校坚决撤销或停办,在既定的专业总量框架内,寻求新的办学增长点,保持专业结构动态调整和持久活力。
二、改革高校人员及岗位管理制度
(三)积极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在试行高校编制周转制度基础上,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适时开展人员总量管理试点并实行动态调整。纳入总量管理的人员享有相应待遇和保障。机构编制和高校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发现高校在人员总量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对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支持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岗位设置。支持高校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在岗位总量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并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岗位设置方案应包括岗位总量,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岗位的名称、数量、结构比例、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等。高校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发展需要,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动态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适当增加高级岗位,合理确定中初级岗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无相应岗位聘用的,可按规定申请使用特设岗位,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
(五)支持高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限额内,由高校根据有关规定自主确定行政管理内设机构。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高校可自主确定教学、科研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高校内设机构设置情况报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备案。鼓励高校开展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试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改革后要保障高校内设机构和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六)进一步优化高校进人环境。高校应规范行使人才选聘自主权,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自主制定招聘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按规定自主招聘人才,确保招聘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不统一组织高校人员聘用考试,简化进人程序,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为高校聘用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务。高校聘用人才要围绕主业、突出重点、支持创新。
(七)完善高校用人管理机制。高校根据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做好人员聘后管理。对总量内人员,高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在人员总量外,高校可自主灵活用工,规范管理,依法签订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高校自主推进教师考核评价改革,完善考核标准,优化考核方式,贯彻执行岗位聘用能上能下,充分发挥岗位管理竞争激励作用,切实增强高校活力。高校可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自主制定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高校可以按规定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用于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到本单位兼职。
三、完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和薪酬分配制度
(八)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研究制定高校职称评审指导意见和职称评审权下放管理办法,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到高校。高校自主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依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库,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或委托评审的方式。加强对授权评审、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督,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九)改进教师职称评审办法。高校要将思想政治素质及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聘的首要条件,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要提高教学业绩在职称评聘中的权重,注重基本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教改教研成果、教学奖项等教学工作实绩,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逐步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将具有创新性和显示度的学术成果作为评价教师科研工作的重要依据。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落实辅导员“双重身份、双线晋升”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政策,高校自主制定辅导员工作实绩在职务、职称、职级评聘方面的认定办法,探索建立思想政治教育优秀网络文章在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方面的认定机制。
(十)加强高校绩效工资管理。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研究建立高校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机制,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充分考虑高校特点,重点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集中、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高校加大倾斜力度。高校按规定使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经费向科研项目团队发放的奖励,使用自主设立的高层次人才资金向高层次人才发放的激励性报酬,以及高校教师多点教学取得的合法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十一)支持高校改革内部薪酬分配制度。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高校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竞争力和调动职工积极性的内部分配机制,完善符合高校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内部分配政策。高校要理顺内部收入分配关系,保持各类人员收入的合理比例,根据备案人员总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层次等因素,自主确定本校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并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及绩效考核办法报市教委备案。高校要制定使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经费向项目团队发放奖励的具体办法,分配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四、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
(十二)改进高校经费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市教委要进一步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提高拨款水平,优化拨款结构。继续完善高等教育生均拨款机制,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整合调整项目支出,实施按绩效拨款方式。改进项目管理,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采取额度管理、自主调整等措施,进一步扩大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权,高校在项目预算额度内按规定自主安排使用资金。高校要提高预算编制水平,滚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高等学校收费等市级教育政府非税收入预算调整由高校自主进行并报财政及其主管部门备案。逐步扩大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允许高校将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及人员经费通过授权支付使用。
(十三)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高校在规定标准下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资产,资产处置收益全部留归学校使用。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高校要完善资金使用管理的内控机制,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资产,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高校年度预算管理综合评价、内控报告、财务收支审计报告机制。落实资产、财务、采购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高校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五、推进高校内部治理体系建设
(十四)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对本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务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三重一大”等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机制。强化院(系)党的领导,进一步发挥院(系)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十五)加强制度建设。高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法律规定的基本制度,依法依章程行使自主权。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规章制度体系,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结构。强化章程在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方面的作用,健全章程核准后的执行和监督评价机制,理顺学校及其内设机构之间的权责关系,形成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一致的制度体系,使高校发展做到治理有方、管理到位、风清气正。完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对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十六)加强民主管理。进一步健全高校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群团组织等的作用。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重庆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建立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管理。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事务,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积极拓展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渠道,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在民主决策机制中的作用。制定涉及学生利益的管理规定,要充分征求学生意见。
(十七)优化学术治理。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培育优良校风和学风。深化学术评价改革,建立以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为导向的科研成果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鼓励科研人员作出更多创新性贡献。健全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分类评价标准,基础研究以同行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产业化项目应由用户、市场和专家等相关第三方参与评价。完善公平、公正、透明的开放评价规则,构建科学的学术评价体系。推动学术事务去行政化,规范和加强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提高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水平,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发展、学术评价等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
(十八)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积极主动推进高校信息公开,按照信息公开清单,加大招生、招聘、财务等重点领域及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信息的公开力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情况外,均应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畅通监督渠道,提高工作透明度,充分运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和客户端做好重大政策的宣传解释,充分利用政府服务热线、在线访谈、公开信箱等平台回应群众关切,增强信息公开实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六、强化监管优化服务
(十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支持高校主动适应创新发展需要,推进治理结构改革,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要根据国家推进改革事项的政策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制定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配套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健全协调机制,加强后续监管和服务。加强行政执法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完善高校信用信息归集记录、发布公示和联合奖惩机制,将涉及高校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奖励信息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高校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高校规范办学实施监督和指导,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教育发展状况和高等教育质量实施评估。高校要结合下放的权力事项,制定承接权力事项的具体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未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的高校不得承接相关权力事项。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抽查、督导、巡视、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高校用人自主权的监管,对不按制度、办法、程序开展工作的,由相关部门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收回已下放的权力事项。
(二十)优化服务营造良好环境。进一步清理高等教育领域政务服务事项,依托市政府网上服务平台推动高校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简化优化服务流程,精简规范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条件成熟的高校探索建立服务中心。进一步清理针对高校的项目评审、教育评估、人才评价和检查事项(以下简称“三评一查”),大幅减少总量,严格控制增量。确需开展的“三评一查”事项,于年初编制目录并进行公示。进一步加强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管理,修改或废止影响高校发展和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的、不合时宜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保持改革政策协调一致。做好改革的总结推广和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全市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加强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健全门户网站信息内容更新机制,提高发布时效。
各高校要结合实际,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向院系放权,向研发团队和领军人物放权,大力推进改革进程,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